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此时,公司往往会面临是否需要同该股东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公司是否需要同股东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笔者的观点如下:
1、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担任实职,提供劳动并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公司应与该股东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股东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此时股东既是公司所有者,又对外代表公司,此时公司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3、如果公司股东是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及监事,由于董事及监事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所以公司与该公司股东之间是一种委任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担任总经理,由于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因此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应该由董事会与该股东签订。
公司股东身份更多的是一种获得投资分红的权利,劳动者身份更多的是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具体体现为是否接受公司人身依附的管理,是否定期、有规律的从公司获得报酬等。
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公司股东在担任一定职务的时候,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以期避免争议,公司能够取得更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