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某、王某某诉天津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包括2005年-2018年房屋租赁合同及收入账目、4名注册股东领取工资数额及缴纳五险一金的数额);
2.诉讼费由天津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张某某、王某某系天津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二人于2018年4月9日向天津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申请查阅公司账目。
2018年4月16日,天津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答复,分别驳回张某某、王某某上述申请。
2018年7月4日,张某某、王某某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查看从2005年7月至2018年6月原始账簿;2、诉讼费用由天津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2018年8月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03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天津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王某某、张某某查阅自2005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公司原始账簿。判决生效后,张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津0103执4874号],该案已于2018年11月14日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津0103民初1581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张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张某某、王某某。
二审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同事实,以案件不构成重复诉讼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津02民终125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158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1.张某某、王某某曾在(2018)津0103民初8904号案件中提出要求查阅公司原始账簿的诉讼请求,但本案诉讼请求表现为独立于前诉的行为请求,且本案的诉讼请求并非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存在否定前诉既判力的问题;
2.本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为股东知情权,该权利是与股东资格相联系的基础性权利,为一种持续的权利,以该权利为基础派生出的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的行为请求权也应为一种持续存在的权利,股东在具有正当目的及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应受次数与期间的限制;
3.基于股东知情权的特殊性,前诉判决的执行完毕并不导致后诉请求权的灭失,行为请求权在判决执行完毕后,其权利基础犹在,股东若想再次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保护其股东知情权,公司若不同意其申请,可以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