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执复40号
贾某申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基本案情
贾某与王某运合同纠纷案,王某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某借款826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王某运未履行义务,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运在平安人寿新乡支公司(下简称平安公司)投有保险,6个保单现金价值共计106133.81元。
该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运在平安公司所投保险金106133.81元。平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在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异议人的合法财产,不应将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作为王某运的财产强制执行。王某运在平安公司所投上述六份保险均为人寿保险,受益人均为王某运配偶贾某某。截止2017年10月30日,被查封保险单对应的现金价值金额与查封裁定载明的金额不一致。截止2018年3月23日,其中2个保险处于停效状态,1个保单保费已交清,剩余3张保单正常交保费,以上6张保单截止2018年3月23日现金价值总计104012.11元。
平安公司称:本案查封的6份保单都是长期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都是终生,但缴费年期不一,现金价值所有权归保险公司;对于停效的保单,从应交保费开始两年内,客户可申请复效,过了两年就永久失效,被查封的上述两个停效的保单,应缴保费日一个是2017年2月1日,一个是2017年6月份,这两份保单均可申请复效。
裁判要旨
1、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投保后依约按期缴纳保险费形成了价值积累,投保人可以无条件退保,且退保时保险人需要退回给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2、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须生活物品或生活费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定期储蓄存款的性质较为接近,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替被执行人强制退保,依法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裁判理由
根据保险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来源于保险期间前期保险费的累积,具有储蓄性质,是投保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提前终止的,应返还给投保人;从合同法原理分析,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实际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权属关系上看,应当归属于投保人。综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属于投保人的债权性财产,兼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无条件的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范畴。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系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并非与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收取的保险费不可分割。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定期存单具有类似性,故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王某运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扣划、提取,该执行措施并未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另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金,因而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
案例评析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中途解除合同时,保险人所应当返还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第16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受益人的地位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指定,享有的是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享有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再者,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基于保险费产生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缴费义务的主体。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主体,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保险费因故转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际缴纳,但此时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是以投保人的名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民事法律原则,应该由承担给付保险费义务的投保人享有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
实践过程中,具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保单的现金价值等财产权益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但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不同地区有所区别。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而在上海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法院可以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和扣划投保人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