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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火”出圈的增额终身寿险能实现婚姻资产隔离吗?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04 11:29:04



前言

      最近银行业的存款利率报价方式出现调整,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利率下调,在“利率下行”的背景下,增额终身寿险以其锁定终身利率,高额现价,灵活减保的优势获得了不少人的青睐。因其独特的功能和法律属性,既是一种金融工具,又是一种法律工具,在家庭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离婚率如此高的今天,“婚姻资产隔离”也是很多人会选择它的理由,那么离婚时“增额终身寿险”需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一、增额终身寿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知,婚前买增额终身寿险且结束交费的情况下司法判例中一般会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不用分割。

先看看“个人财产”VS“夫妻共同财产”的

相关法条规定:


(二)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可知,“增额终身寿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为两种情况:

1、婚前买但仍处于交费期内

举个例子,陈小姐在婚前买增额终身寿险,年交5万,5年交完,在缴费到第3年结婚,陈小姐婚前缴纳的保费以及“孳息”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收益将来离婚时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割。

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个人以工资、投资收益等收入投保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保单分割方式:

(1)离婚时直接申请退保,现金价值对半分。

(2)保单继续生效,用与一半现金价值等额的现金补偿给另一方。



二、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实现资产隔离

增额终身寿险有3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父母出于家庭资产配置的需要可以将自己设计为投保人,增额终身寿险投保人拥有保单的所有权、控制权和使用权,可以更改受益人和投保人,行使保单退保、减保的权力,保单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2)将子女设计为被保险人,利用其生命周期相对较长的特点,实现更久的复利增长。

(3)出于将保险收益全部留给子女的考虑,将子女指定为受益人或者唯一法定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若保单上没有写明身故受益人也没有选择法定继承人,而子女在继承这笔遗产时系已婚,若无特殊情况,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续离婚时是需要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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