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经初步学习,笔者对《规定》进行简要解读,如果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解读一
明确可执行股权的主体范围
《规定》第一条指出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解读二
明确股权冻结规则
《规定》第六条明确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冻结情况。而在以往的实践中,因无相关规定明确冻结股权是在股权所在公司、股权托管机构还是公司登记机关,或者是同时向多个机关送达冻结手续,导致对此产生困惑,导致冻结程序复杂时间慢,且冻结后无法公示,当事人也难以自行查询了解到冻结结果。
解读三
明确股权无法评估时的执行方法
在实践中,因被执行人或被处置股权的公司不配合等原因导致股权评估难,以致冻结股权缺乏执行依据无法执行。《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公司拒不配合或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若股权无法进行评估,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
需要通过评估确定股权参考价格;
被执行人未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评估材料的;
评估机构无法根据现有材料出具评估报告;
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且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对股权进行拍卖。
此项规定有力推动了股权执行工作,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四
明确公司股权价值恶意贬值
的应对措施
一是“事先报告”,要求公司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离、转让重大资产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书面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如果公司未报告导致法院无法对增资后股权进行查封或者对减资后的资金进行冻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
二是“事后救济”,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解读五
明确公司增、减资致被执行人
持股比例变化处理方式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如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