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是公司债务的担保;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
因此,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或出资后
针对股东出资瑕疵,法律有几种代表性的救济途径.
PART-1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出资瑕疵除了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外也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足额出资股东在公司不能或怠于行使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这一方法就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 151 条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虽列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章中,但是从条文文意来看,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属于“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PART-2人格否认
承认有限责任,是近现代公司能够取得长远发展的重要原因。有限责任是指投资人仅以自己的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公司有限责任之行为。这意味着在必要的时候,法律可以不理会公司的法人地位,而“针对那些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具体行为而决断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在实务中,各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场合较为复杂,但基本是上都包含如下场合:公司资本明显不足、公司人格混同、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等。
PART-3
失权程序是指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股东出现消极的行为,公司可催促其在规定时限之内缴纳足额的出资,超过期限还不缴纳的就会失去股东的权利,公司有权利对该股东所约定购买的股份进行再次的筹集。
我国《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失权程序。股东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剔除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