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现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使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企业家可以通过主动掌握并行使积极的控制权为企业带来生存动力与发展活力。
结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从以下角度出发采取相应措施。
角度一:股东控制权
创始人以股东身份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成为控股股东,即企业创始人持股比例占企业股权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企业控股股东的创始人可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二)成为相对控股股东,即企业创始人持股比例占企业股权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公司法》规定企业重大决议的通过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故作为相对控股股东的创始人在企业重大事项的决议中享有一票否决权,亦可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
(三)企业创始人持股比例虽不足企业股权三分之一,但是可通过引入外资收购后受让股权而达到控制目的,此时企业创始人既是所有人又是控制人。
角度二:利用章程地位,对表决权进行特别约定
法律赋予了企业在法律框架下自治的权利,而章程是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企业内部的宪章,故创始人可利用章程的地位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具体操作为依据法律规定,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如按照股东数量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行使或者是参照“同股同权”设立“双层股权制度”。
角度三:利用章程地位,对董事席位的设置进行特别约定
公司章程对董事席位的设置可约定为企业创始人优先于其他投资人成为董事,或者约定将公司章程未明文列举的权利均交由董事会行使,在此约定下,创始人便可通过与其共进退、拥有一致目标的董事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
民营企业创始人的素质与格局决定企业的高度,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要素,而创始人积极、合理控制企业的意识与举措,将会对民营企业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