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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公司拒不履行股东知情权判决,法院怎么办?

分类:权度新闻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5-28 14:18:45

众所周知,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一旦判决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判决确定的通常是不可替代行为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就难以实现。

一、从案例看法院执行措施

根据(2020)吉0605执157号裁定书,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吉0605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全部会计账簿交由申请执行人查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三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四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一个原则:先礼后兵,有法可依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原则上采取间接执行方法,所谓间接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时,由执行法院命其于一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如不履行则予以某种制裁,给其心理上施加压力,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拘留与罚款是间接执行的基本强制措施,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处罚,但处罚后并不因此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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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该类案件的执行具体步骤

首先,进行说服、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应当先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其次,如果说服教育无效,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也就是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处理,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这实际上明确了执行法院对拒不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而且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反复使用,直至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最后,对妨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作为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理应当依据生效判决来履行义务,如果其经说服教育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绝履行义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单位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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