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行为的种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一)种拉人头和第(二)种收取入门费获利型属于诈骗性传销,涉及刑事犯罪。第(三)种团队计酬型属于经营性传销,是以真实地销售商品为目的,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整个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该行为仅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不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
TST奖金制度
从TST的APP可以看出主要有两种奖金制度,一是蓝卡奖金制度,二是红卡奖金模式。
根据现有信息,蓝卡奖金制度跟传统的会员营销体系本质上一致,因此不涉嫌传销风险。
而从红卡奖金制度可以看出,会员的部分奖金与团队业绩直接挂钩,从总公司买的货品金额越大,等级越高;等级越高,返点就越多,拿到批零差奖金也越多,那么这种模式下必然会激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扩大团队人数或积极囤货,因而具备《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所提及的传销行为特征。但需要查明TST是否存在上线要求下线发展下线、上线变相要求下线交纳入门费等行为,才能最终判定红卡模式是否属于诈骗型传销。
传销需要承担的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商多层次经营模式是否属于传销?
因微信朋友圈封闭性特征,微商比一般电商更需要采用多层次的经营模式,因此单纯以多层次的形式特征是无法认定为传销,需要具体到实际情况。如是否有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以销售利润来维持运作、是否设置了加入费或强制认购各种物品、是否对商品设置虚高的价格、是否重视消费者权益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建议微商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以自身行为增强交易信用,从而积累自己的竞争优势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