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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浅谈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19 15: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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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出案例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报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1日,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就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康美药业、马某田、许某瑾等22名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

2021年3月30日,原告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会计)等五名当事人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其与前述22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受56名投资者的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

广州中院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财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等情况,正中珠江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专业机构评估,扣除系统风险后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认为,康美药业进行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某田、许某瑾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正中珠江会计及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均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分别在投资者损失的20%、10%及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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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征与意义

1. 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2. 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3. 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这样可以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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