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般来说,在校大学生是否被认定为劳动者存在争议。因为,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是以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的。但是这两部法律只对用人单位有详尽的定义,对劳动者则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同时,根据2009年5月20日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问题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势必要参照其他地区的实务处理。
高校生实习案例
笔者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为例,杨某以在校学生身份在某公司实习,实习结束,杨某毕业后一直在该处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杨某以公司违法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为由,于X年X月X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X年X月至X年X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审法院认为,由于杨某是在校学生,在毕业前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在实习期间为某公司工作只是实习性质,并非劳动关系。鉴于杨某毕业后,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且杨某也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可以认定杨某在毕业后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738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大学生在进入企业工作时,只要年满16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就不应纳入劳动法规定的排除适用范围,并且法律没有禁止大学生就业,而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实行勤工助学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也仅是对大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进行了判断。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各地对于高校生本身是否在劳动法意义上成为劳动者存在争议,“一方面,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还没有发生变化,大学生的基本身份还是学生,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另一方面,大学生付出了劳动,不管有没有报酬,都不能抹杀他们参与劳动的事实。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解释。
一般而言,实习本身就是为了将自己所学到的东西应用于实践,也就是将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具体的工作,通过这一过程培养自我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同时也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但是,如果在校学生名义上为实习而从事的工作本身就是雇主雇佣的一部分,他所从事的工作与单位内的其他劳动者没有任何质的区别,他所从事的实习就应该被视为劳动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一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根据学生的意愿及工作性质来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因此,在校大学生在确定劳动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等因素,而不能仅以实习为名,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也就是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存在“准劳动关系”,或称非典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