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案例来源
(2018)沪0106民初31513号民事判决
上海某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8日,某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及其旗下主播李某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在直播平台独家进行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协议违约条款约定,协议有效期内,经济公司或李某未经平台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将已在平台上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公司应向平台支付如下赔偿金,赔偿金包括合作费用、5000万元人民币及推广资源费。李某对此向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1日,公司向平台发出主播催款单,催讨欠付李某的两个月合作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平台为李某直播累计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的合作费用1111661元。
2018年6月27日,李某发布微博称其到新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18年6月29日,李某在新直播平台进行首播。经济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某在新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
2018年8月24日,平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及其经纪公司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一审审理中,平台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公司不同意平台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三方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平台向经济公司支付合作费用224923.32元;3.判令平台向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公司支付平台违约金2600000元;
二、李某对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平台支付播公司合作费用186640.10元;四、驳回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第一,《合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从《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来看,该协议对合作三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约定,主播未经平台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对方未出现重大违约,提出解约的一方无合同解除权的,则“官宣解约”,不合法,且“官宣解约”行为是该方单方解除合同,构成重大违约的重大证据。
第三,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
本案中,考虑主播李某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平台能够量化的损失、平台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