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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刑事裁判认定无罪,是否导致民事案件必然认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存在?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07 15:52:07

案例来源

武汉A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


裁判要旨

       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般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刑事裁判认定无罪,并不导致民事案件必然认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存在,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还需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案情概要

       2010年9月29日,宋某转让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并与A公司解除聘用关系。同日,宋某与A公司签订《离职后义务协议》,约定宋某承担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义务,A公司向宋某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40万元以及奖励共计2075万元。

       2010年12月13日,杨某因病离开A公司。2011年1月27日,杨某违反A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注册成立了B公司,生产设计与A公司相同的连铸技术研究、开发和连铸工程总承包并牟取了相应经济利益。

       后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宋某违反其与A公司签订的《离职后义务协议》相关约定,A公司有权要求宋某返还已支付的奖励补偿款,还有权要求宋某支付相当于已付奖励款30%的违约金。

       与本案相关的(2016)鄂01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B公司及杨某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起诉书不涉及对宋某的指控,刑事判决书亦未涉及宋某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宋某据此主张其未违反协议约定。


法院认为

       就先行刑事案件对后行民事案件而言,有罪的事实认定当然地构成预决力;而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是因为被告人确实未参与未实施犯罪行为,还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如果是前者则有预决力,如果是后者则因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认定。然而,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刑事起诉并未指控宋某,刑事判决自然不可能涉及宋某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亦不会就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离职后义务协议》作出明确认定。因此,宋某与B公司是否有关、关系如何这部分事实在先行刑事诉讼中未涉及,更谈不上经过正当程序查证并认定,因而不构成先行刑事诉讼预决事实,更不能据此直接在后行民事诉讼中认定宋某与B公司无关。

       宋某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还需要在本案中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通过资金流水记录以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陈述可以认定B公司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与宋某或其配偶李某密切相关的公司,该注册资金由李某的账户转至其侄女名下的账户,再转至杨某名下,用于注册B公司。注册完成后,该笔资金又辗转返回李某名下。且在杨某使用的邮箱内发现有以“宋某”命名的关于B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书”等材料。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宋某是B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以隐蔽手段隐名组建了与A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B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相关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在B公司发现了A公司技术图纸的基本事实,结合本案前述宋某隐名出资设立B公司,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认定,可以推定宋某的行为亦违反前述《离职后义务协议》第二条关于保密义务约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

       综上所述,A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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