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民间借贷经常成为一项普遍的资金往来方式。然而,一些借贷行为却带来了失信现象。借贷人借款后往往避而不还,催债无果,导致出借人难以维权,这种失信现象在社会上愈发普遍。针对这一问题,各种数据统计显示了失信人数逐年增加,但仍有大量未被纳入统计的案件,使得失信问题的真实情况更加复杂。解决失信问题不仅仅依赖法院,更应该从制度层面入手。
所谓“民间借贷”中的某些借款人,借钱的数额大多从数百元到数十万元,常常在出借人催债后,百般推脱,多催几次后的常规动作就是将出借人“拉黑”,然后玩失踪。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说起来是简单的,但法院立案需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很多出借人这一关就过不去。还有很多天长日久,欠债五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的,不在少数,一个“诉讼时效”又要刷掉一半。即便顺利立案、裁判,到了执行的时候才知道什么叫“希望渺茫”——债务人名下除了一堆执行案,别无所有。很多债务人早早谋划,在嗅到风险气息的时候就转移了财产,办理了离婚。
这些债务人到底有多少,确切数据虽然难以知晓,但启信宝发布的《全国老赖大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共有老赖人数850万人;企查查数据研究院推出的《2021年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数据报告》显示,我国现存失信被执行人592.51万(数据单位为“人次”)。而2019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的是1000多万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些数据当然也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因为这是进入过执行程序的案子(当然不全是民间借贷案),还有更多的则因为出借人没有起诉或者没有申请执行或者虽然申请执行了但没有申请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名单而未能计算在内。
当然,这个锅全部由法院来背,是不公平的。2016年3月,最高法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但是法院成功实现目标不等于无赖无处可藏。实际情况是无赖仍然数量庞大,肆无忌惮,逍遥自在。所以让无赖“基本”无处藏身就不能仅靠法院,而须从制度健全下手。
第一,建立失信行为诉讼时效从失联之日起中断的制度,以应对债务人故意失联、拒绝联系等行为。这一举措将确保法律程序不因债务人行为中断而受损。
第二,建立“债务人主动联系”制度,欠债后,债务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债权人报告行踪、财产状况。对于欠债后从不向债权人报告且下落不明,或者故意失联的,作诈骗处理。
第三,大幅度增加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至十年,至少五年。债务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其有义务向债权人报告有关情况,不能反过来苛责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去联系债务人。欠债不还在三年以上的,大有人在,有的情况债权人还属于经济状况不好或者年老有病之人,将诉讼时效增至五年甚至更长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四,大幅度提高“狡诈成本”。公安机关有责任主动作为,搜寻证据,将行为人绳之以法,予以严惩。行为人因为其“狡诈”行为大幅度增加了公安机关工作量,且其逍遥法外对于社会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极大破坏诚信,至少应当予以拘留处罚。但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又须慎之又慎。
“狡诈成本”过低是大量产生无赖的肥沃土壤。所以,还需建立包括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赔偿金在内的制度,提高“狡诈成本”,让狡诈者因狡诈而失,至少不能因狡诈而得。
总而言之,在当前仅靠法院无法解决失信问题的背景下。需要政府、司法系统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从制度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管,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