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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公司治理之法人代表(二)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1-09 11:35:03

法人代表既然能够代表法人,在很多场合就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和/或捺手印(以下统称为签字),这就会延伸出来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法人代表之行为归于法人,因此法人代表签字而带来法律后果应该由法人承担,效力不及于法人代表。但例外情形有不少,最明显的是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人代表不一定是主要负责人,看起来似乎还有“一线生机”,但别忘了还有一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第(六)项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再无脱责之路,只能诉诸零安全事故了。《建筑法》第四十四条更是一锤定音:“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关于“主管人员”,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作了扩张解释,其中(一)的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二)的第二条有类似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除了安全生产,还有环保、消防……法人代表,责任着实重大。

法人代表的责任当然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就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法人代表要么是董事,要么是经理,这一条自然也就把法人代表盖进去了。

所以,如果是实实在在的法人代表,我的建议是让你代表的法人单位规范经营、合规运营;如果是挂名的形式法人代表,我的建议是不挂为上,实在要挂,也千万不要一“挂”了之,至少关注、关心你所“代表”的法人单位经营等行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司来说,法人代表由谁担任是公司章程规定事项,更换法人代表程序略微复杂,在公司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更是难办。因此,当挂名的法人代表,须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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