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既然能够代表法人,在很多场合就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和/或捺手印(以下统称为签字),这就会延伸出来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法人代表之行为归于法人,因此法人代表签字而带来法律后果应该由法人承担,效力不及于法人代表。但例外情形有不少,最明显的是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人代表不一定是主要负责人,看起来似乎还有“一线生机”,但别忘了还有一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第(六)项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再无脱责之路,只能诉诸零安全事故了。《建筑法》第四十四条更是一锤定音:“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法人代表的责任当然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就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法人代表要么是董事,要么是经理,这一条自然也就把法人代表盖进去了。
所以,如果是实实在在的法人代表,我的建议是让你代表的法人单位规范经营、合规运营;如果是挂名的形式法人代表,我的建议是不挂为上,实在要挂,也千万不要一“挂”了之,至少关注、关心你所“代表”的法人单位经营等行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司来说,法人代表由谁担任是公司章程规定事项,更换法人代表程序略微复杂,在公司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更是难办。因此,当挂名的法人代表,须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