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31-8218 3860
首页  > 新闻资讯 > 权度文章

权度研究丨新《公司法》研究:注销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1-09 14:28:53

《公司法》经过四次修正(小修)、二次修订(大修)后以全新面目重现世间。第二次修订后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最后写道:“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那些随意填写注册资金、任意填写出资期限的老公司股东们,一定感到了恐慌,因为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同时,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还有一部分人也要改变思维了——有人认为股份公司更加“高大上”,于是两三个自然人就整出一个股份公司,注册资金几千万那都是常规操作,填上几个亿也不是难事。新《公司法》把这个漏洞也堵上了。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本文价值千金的点子来了——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写道:“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都难以做文章,但“知识产权”就不一样了。作为一类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评估作价比较复杂,也自然有较大的操作空间,这个空间,自然就会带来业务。

因此,本人估计,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注销业务要红遍大江南北,而以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后作为注册资金投入公司从而让股东完成实缴责任的业务,恐怕也要一飞冲天了。

上一篇:权度研究丨公司治理之法人代表(二) 下一篇:权度研究丨公司法人代表如何辞任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