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中的建筑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作为指导自然人、企业社会生活的统一法典,必将对各行各业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就《民法典》对建筑行业的部分重要影响作以探讨。
PART-1
建设工程活动首先应有利于保护环境,《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绿色原则”。《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就意味着建筑行业在设计、施工、维修和拆除等活动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企业在施工时可以重复合理的利用剩余资源。
PART-2
《民法典》对提供施工便利、不得妨碍通风采光日照、确保相邻建筑物安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建筑行业尤其需要注意采光日照部分,住宅建设设计不得违反住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对住宅间距与日照标准的规定。否则,该业主具有向该企业索赔的权利,同时,该权利也不会因为公司与业主签署日照补偿协议而消失。
《民法典》还对建筑施工的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PART-3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是,工程或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合格,则法律仍然支持工程承包的企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由此可见,工程的质量及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