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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赔偿金会“过期作废”吗? 一文破解行政赔偿案起诉的“时间陷阱”!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3-26 10: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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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法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深刻。许多老百姓因拆迁、罚款、行政强制等纠纷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常常误以为“只要有理,随时可以起诉”,却忽视了法律对起诉期限的严格限制。现实中,有人因错过起诉期而丧失胜诉权,有人因误解“知道权益受损”的时间点而被动维权,甚至有人因行政机关未明确告知权利而陷入困境。起诉期限看似是冰冷的“数字门槛”,实则是公民维权的“黄金窗口”,它既督促我们及时行动,也考验着对法律规则的理解。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本文将从行政赔偿案件的角度切入,通过梳理行政赔偿的提起方式和程序、超期后是否有补救等核心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带您厘清行政赔偿诉讼中的“时间密码”。唯有清晰掌握这些规则,才能在权益受损时精准把握法律武器,避免“有理变无理”的遗憾。


一、行政赔偿的提起方式和期限


想要了解行政赔偿的“时间密码”,首先需要弄清楚行政赔偿的提起方式和程序。

行政赔偿的提出有三种:

1、行政赔偿的提起通常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申请,这种方式须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

2、行政赔偿还能不经过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前置条件,直接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不通过申请赔偿程序,直接起诉。



01.

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时效


申请行政赔偿须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确认违法后在两年内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内容不服的应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详见下图)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未确认违法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起诉期限


行政赔偿也可以不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而是在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司法救济途径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这种方式在法律上属于“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这种情形的行政赔偿救济时限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规定适用(详见本节参考法条)。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03.

已确认行为违法

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


这种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实的案例却时有发生。比如小明对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不服,首先通过行政诉讼判决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但其不想通过申请赔偿方式提出行政赔偿,而是想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他能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吗?此时他应该什么时间内起诉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一)》中提请讨论过这个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在该会议纪要中也给出了结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结论,该会议纪要也阐述了判定的理由,这个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申844号行政裁定书的说理部分有较为详细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可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小明可以跳过申请赔偿的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那具体应该如何适用呢?


参考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行赔终113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019年6月17日,杨海波、王某以王佐镇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王佐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京0106行初311号行政判决,判决王佐镇政府于2018年12月3日对杨海波、王某建设的位于某庄路北侧920米某路东侧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书于2019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杨海波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起诉期限,杨海波知道王佐镇政府违法行为的时间是2019年11月7日,其提起本案诉讼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已超过上述一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海波的起诉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直接通过诉讼方式提出行政赔偿的,其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的判决生效之日。因判决书上仅判决确认违法事项,但并不会告知提起行政赔偿案件的救济期限,故该起诉期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不知道起诉期限的情况,则应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起诉。


二、起诉期限能否中止、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3032号行政裁定书中对于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进行了具体的认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起诉期限制度。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第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将被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或延长期限。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还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因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


根据上述案例的说理部分,我们能理解并知道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能中止和中断,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相应扣除或延长。



01.

起诉期限的扣除


起诉期限的扣除的前提是起诉期限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起诉人应当在剩余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时间,可以相应扣除,但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可抗力”是指相对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力克服的事由,如地震、洪灾以及台风、冰冻等自然灾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中予以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耽误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认定属于不可抗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应当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如病重而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或是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主张权利时耽误了时间等。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05号行政裁定书


判断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当充分考虑原告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起诉期限是否因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本案中,陈泽燕、庄红涛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贵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告知其不服该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由于该复议决定并未明确指向应当提起诉讼的具体的人民法院,陈泽燕、庄红涛于2015年3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云岩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泽燕、庄红涛从2月15日收到贵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到3月1日向云岩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时间是14天,并没有超过15天的法定起诉期限,即陈泽燕、庄红涛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积极行使了诉权。因行政案件级别管辖调整的原因,本案无管辖权的云岩区法院在收到陈泽燕、庄红涛邮寄的起诉状后,于3月10日向陈泽燕、庄红涛邮寄释明函、原起诉材料,告知其应依法另行向有管辖权的贵阳市中院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泽燕、庄红涛于3月11日收到释明函后,于3月17日即向本案一审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亦没有怠于行使诉权。综上来看,虽然陈泽燕、庄红涛没有按照管辖规定直接向本案一审管辖法院贵阳市中院起诉,但经过云岩区法院的释明,陈泽燕、庄红涛在合理期限内再次向贵阳市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说明陈泽燕、庄红涛一直在积极行使诉权,即使存在错误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形,也不应因此承担不利后果。换句话说,陈泽燕、庄红涛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当认为具备正当理由。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泽燕、庄红涛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陈泽燕、庄红涛的起诉和上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中,原告先是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021行初155号行政判决,撤销1××8号房权证,该判决于2018年4月29日生效后,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就案涉房屋所有权纠纷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民事案件直至2020年11月24日撤回再审申请后终结。原告就案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期间可以视为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该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故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02.

起诉期限的延长


起诉期限的延长应当在起诉期限超过之前提出,且必须由起诉人主动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限定为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否则视为起诉人放弃延长起诉期限的权利,推定其认为在剩余的起诉期限内可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而无需延长。对于是否准许延长,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必须严格审查所耽误的期限是否足以影响起诉人行使诉讼权利等,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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