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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意想不到的补偿——从不可抗力到情势变更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4-23 09: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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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解释一下“意想不到的补偿”。这个词可有两个解释,一个解释是通常理解,“意想不到”是定语,就是这个补偿突如其来,出乎意料;另一个解释则是“给意想不到情形”的补偿。本文采第二个含义。


“意想不到”的情形,就是不能预见的情形。但是不能预见的情形实在太多——比如股市涨跌,所以还需得加一些限制。


一个是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时不能预见,而且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个就叫“不可抗力”。


另一个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个可能成为情势变更的理由。


不论是“客观情况”还是“重大变化”,都是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变了,这个变化属于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外部变化,而非当事人影响或者造成的变化。


所以,不可抗力可能成为情势变更的原因之一。


既然都“意想不到”了,如果这个影响够大,那么,对于此种“意想不到”带来的消极影响,理应予以补偿。


所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后又打补丁道: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这些都说明,对于突如其来的黑天鹅,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利益的平衡,分别赋予受影响一方当事人诉讼时效中止、解除合同、免除责任等权利予以补偿——这是法律人性化的典范,也是公平原则具化为法律条文的体现。


很多合同里面缺少不可抗力条款,大概起草合同的人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极小概率事件,写了也是多余,简直就是“闲置条款”。但是地震、洪水、海啸、战争从未在地球上消失,小概率不等于零,所以本人建议尽可能增补上不可抗力条款,有备无患。


还有一个“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关,但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范围要更广一些,例如政策引起价格的巨大变化,是可以作为“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的。


适用“情势变更”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

证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一步核心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证明。这里面,期货、股票这些金融产品的暴涨暴跌都属于商业风险范围之内,不能以情势变更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步

证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对自己造成了不利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所谓明显不公平,可以是利益严重受损,甚至无利益。

第三步

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条款,主要是协商那些重大变化影响自己利益的条款;只有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才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而起诉或者仲裁的目标当然就是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会予以解除;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一般而言,除非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一方无利益,否则是不会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


情势变更属于司法介入商业活动的特例,所以必然要求慎之又慎,不然大家签了合同后都指望着通过诉讼、仲裁来变更、解除以确保“只赚不赔”,商业生态也就岌岌可危了。


原来大家对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无感,但新冠病毒引发的疫情使得这类纠纷骤增,人们意识到自己身处“风险社会”,也就比较注意在合同中加上这类“闲置条款”了。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话,这类约定是——无效的。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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