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0日,郭建作为创始人设立雷龙公司,后于任远加入雷龙公司,郭建与于任远各持有公司45%的股权,剩余10%股权由第三人持有。
2013年12月18日,科发创投以投资1300万元通过增资扩股入股雷龙公司,持股10%。郭建、于任远持股比例均被稀释。
2014年3月5日,于任远、郭建、科发创投、雷龙公司、杭州雷联科技有限公司、张可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郭建、于任远股权比例再次被稀释。
2014年3月5日,于任远、郭建、科发创投、雷龙公司、杭州雷联科技有限公司、张可通过签订《关于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及转让补充协议(二)》约定在达到协议约定条件时,科发创投有权要求于任远、郭建回购科发创投所持有的全部公司(雷龙公司)股份。后约定条件成就,郭建、于任远未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科发创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5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任远、郭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38294794.5元,并自2018年12月4日起以2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股权回购款至付清之日。如果被告于任远、郭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于任远、郭建负担”。
2020年5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6548元,由郭建负担233274元,由于任远负担233274元”。
2.案件分析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作为雷龙公司创始人的“中国最惨创业者郭建”与另一被告于任远在承担的全部支付义务中仅股权回购款就高达38294794.5元。而导致郭建承受该结果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郭建对雷龙公司控制权、经营权的丧失,二是郭建缺乏法律意识。
作为雷龙公司创始人,郭建并未通过股权架构设计与决策机制实际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其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并不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另外,在公司融资时,作为创始人的郭建未在选择、确定投资人的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甚至通过书面协议赋予投资人足以影响公司管理、治理、经营结构与模式的权利。
本期文章着重介绍“中国最惨创业者郭建”所涉案件背景与裁判结果,后两期文章将对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方案设计、对赌协议条款设计等内容展开分析,为企业创始人、控制人提供类似问题的解决思路。通过设计合法、合规、合理的股权架构、融资方案,你绝不会成为“最惨创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