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小微企业在创业之初常常存在着资金不足,融资风险大等问题,但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推广和应用,以互联网支付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在我国逐步发展和繁荣起来,其门槛低、周期短、融资高效便捷的特点吸引着众多初创型的小微企业。
1.股权众筹的概念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此系国内首次专门针对众筹融资交易形成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2015年8月,中国证券业务协会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因此我们知道,股权众筹是众筹融资模式的一种,指企业为某一特定目的和项目,通过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股权进行募集资金的活动。
2.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1)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股权众筹的特点来看,第一,其募资方式较自由,可以自行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募资信息,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且具有公开宣传的行为;第二,其门槛较低,不管是对投资者还是投资数额,一般普通大众只需在互联网平台上注册账号就能选择投资项目,其实质上任然具有不特定人的性质;第三,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为吸引大众投资,往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样小微企业很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该罪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另外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有些小微企业通过微博或者淘宝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如果超过200人的限制规定很可能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甚至触犯《刑法》。
3.小微企业如何避免风险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小微企业在互联网平台募集资金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非公开发行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诱骗、欺诈的方式发行股份;在投资者人数控制上,其人数应严格控制在200人以内;严格遵守股权融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
(2)合理设计股权融资协议,稳定预期。股权融资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对股权融资事项进行权利义务设定分配的合同,小微企业在设计相关合同时应当考虑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属性、成本等因素,保证信息的对称、约束与激励结合、降低风险等,同时应当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股权退出机制和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固有利益。
(3)明确自身定位,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小微企业在创业之初往往对资金十分渴求,创业冲劲足,因此容易忽略自身的发展定位,在进行股权融资时容易扩大自身的融资规模,殊不知大额度的资金有时往往会吸引大批非理性投机者到来,这些投机者笃行高投资下就有高回报往往不会去调查投资项目的发展情况,一旦小微企业后劲不足经营状况欠佳,这些投机者就会纷纷退出,这十分影响小微企业发展,因此,小微企业应当明确自身定位,着重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才能获得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