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泥某和刘某是某饮品公司的股东,张某于2016年4月8日和2016年5月9日向泥某名下银行账户共打款7万元。2016年5月10日,该饮品公司向张某出具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认可收入张某入股股金7万元。截至2018年4月17日,该饮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的登记股东仍为泥某和刘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饮品公司和泥某向其返还7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该饮品公司出资7万元,该饮品公司向张某出具收据认可该7万元为入股股本,故双方形成了建立股权关系的合意。张某已出资,但该饮品公司及原始股东泥某和刘某未履行新增股东程序,未让张某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致使张某的出资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最终对张某要求该饮品公司和泥某返还入股款7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司法观点
该饮品公司仅仅制作内部股东名册,而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确认张某之股东身份,亦未实际赋予张某之实际股东权利,导致张某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张某要求解除其与该饮品公司之间的入股协议于法有据。
律师建议
以入股形式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在与股权出让方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出让方及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配合受让方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并明确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过程中还存在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该些事项将在之后的文章中展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