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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以案释法——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6 10:55:47

案例来源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9日,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公司)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深科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赖某锋签订《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南华深科公司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方式向恒旺公司申请融资,恒旺公司为南华深科公司提供“有追索权循环额度隐蔽国内保理服务”,天润公司与赖某锋同意为南华深科公司的还款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嗣后,二者分别向恒旺公司出具《担保函》。上述合同签订后,恒旺公司向南华深科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5,500万元。后因南华深科公司未归还保理融资款,恒旺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南华深科公司归还本息5,655万元并支付罚息及律师费用损失等,请求判令天润公司和赖某锋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另查明,天润公司《担保函》由其法定代表人出面签订,公章真实。签约时天润公司曾向恒旺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该决议载明公司董事一致同意相关担保事宜,天润公司五名董事会成员签名确认。赖某锋同为天润公司及南华深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法院认为

案涉担保是天润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赖某锋所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应认定本案担保亦属法律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关联担保之情形。天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擅自签署《担保函》,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行为。恒旺公司明知上述控制关系,未对天润公司内部有效决议做审慎审查,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案涉《担保函》无效。

恒旺公司审查不严对于案涉《担保函》无效存在过错,天润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对于案涉《担保函》无效,亦有重大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和全案情况,二审判决天润公司应对南华深科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的二分之一向恒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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