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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浅析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6 10:49:46


2015年4月2日,财政部以财库〔2015〕83号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地方政府融资手段的重心逐渐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偏移。

截至2021年7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7990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35743亿元,专项债务144158亿元;政府债券278150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751亿元。

鉴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日益庞大,2021年7月1日财政部以财预〔2021〕61号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目的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我们梳理了该文件重点,其主要表述了以下几方面:

1. 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

2. 督促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3. 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4. 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绩效目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

5. 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6.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7.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8. 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等,运营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

9. 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10.财政部在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时,将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及各地监管局抽查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情况及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地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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