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31-8218 3860
首页  > 新闻资讯

权度律所丨人死后,债务怎么办?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7 10:20:43


最近笔者接连接到咨询,人死后,债务怎么办?我们一直有一个古老的概念,那就是人死债消灭。其实用法律的表达那就是,人死后,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举个例子,甲死亡时拥有个人遗产30万元,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只有父母。甲生前负有债务40万。那么甲的父母只需要用继承的30万的遗产去偿还,剩余的10万元不用再偿还。但如果甲的父母愿意继续偿还那多余的10万,那么法律也不拦着,偿还的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以此问题作为延展,简要再谈两个问题。

问题一 

有配偶的情况下,该笔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你的配偶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的偿还债务,并不以遗产为限。

最近遇到的一个法律咨询就是,其丈夫生前向银行贷款了三十万元,妻子对此并不知情,丈夫因病逝世以后,妻子才发现这笔债务的存在。那这个时候,如果银行起诉了妻子和所有继承人,要求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法院需要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是需要对这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辑(总第22辑)刊载的(2010)新商初字第2175号就是这样的情形。“现朱文军已死亡,其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朱越作为朱文军妻子已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朱越应与朱文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朱文军已死亡,朱文军应承担的偿还责任,由朱文军的继承人在继承朱文军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问题二

个人破产制度

在笔者接触的咨询中,有的是亲属针对已经逝世的人的债务疑问。但也有想到一部分人是以第一人称进行提问,那就是,我死了以后,我的债还需要我的家人来还吗?其实很多人问出这样问题的时候,多是因为被债务压身,喘不过气来,觉得生活已经没有了任何希望。确实,死亡可能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但很多时候,一了百了并不是一个坦荡、值得的做法。人只要活着就有希望,就可以重拾信心,化解危机。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同日,专门负责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深圳率先开启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之路。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是不还钱,而且通过这项制度,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去尽力偿还债务,度过人生的难关,开启新的生活。这样制度的慢慢推行,宽容失败,或许真能给不少人重生的希望。

上一篇:权度律所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有真招 下一篇:权度律所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