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进行交易活动时,往往是“逆来顺受”的乙方,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因此经常出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务院在2020年7月5日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该《条例》出台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哪些举措?
一、依法拒绝“甲方霸王条款”
第一,中小企业可以依据《条例》拒绝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霸王条款,与其合理约定付款时间。关于付款时间的规定,《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不得违反《条例》的规定。
第二,中小企业可以依法拒绝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合理的款项支付方式。《条例》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三,中小企业可以依法主张逾期利息。《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中小企业具有告知义务,《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二、依法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诉部门投诉
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中小企业可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诉部门投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条例》还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惩戒机制,《条例》第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第十九条“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依法向机关、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投诉
《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四、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大型企业有逾期支付、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