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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公司治理三大支柱之组织机构(三)——监事(会)职权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9-18 1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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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探讨监事(会)如何履职这个似乎比较小众的问题。

       关于监事(会)职权,现行《公司法》第53条规定了六项法定职权另加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78条对此全盘照搬,未作改动。六项法定职权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第二、第六项(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进行监督,提出罢免的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问题就来了:监事(会)怎么来履行其职责?如果其履职遇到障碍怎么办?

       对此,《公司法》倒是规定了“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80条进一步规定了“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但这只是解决了部分问题,还有如下一些问题处于模糊地带。


一、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进行调查”的职权怎么履行?检查的范围和程度怎么把握?尽管监事(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工作,但问题是,公司不配合怎么办?

       公司不配合对财务的检查或对财务、业务的调查,暂时来说,确实难以解决。虽然监事(会)可因此而提议召开股东会,但所谓“公司不配合”基本就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配合(因为如果仅仅是高管不配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全可以解聘之),这时候就算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实际意义。本人认为公司不配合,要么请求市监部门责令公司配合(具体到提供什么资料),要么赋予监事(会)起诉权;相比之下,向法院起诉效率较低,通过行政机关介入似乎效率更高。关于此点,本人已提交了立法建议,但估计难以被采纳,因为行政权介入公司管理,本来就不是最优解。


二、如果监事是一名小股东(或者其代表),其对公司财务的全面、深度了解,也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其实《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相较于现行《公司法》,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例如《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主体不包括监事,而《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182至第185条全部将监事纳入进来,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小股东监事对公司财务检查,对财务、业务调查能到什么程度,仍然是值得探讨的,尤其是在经营诀窍相当于一层窗户纸的公司,更是如此。如果小股东监事违规利用在检查、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就算有救济措施,也可能为时已晚。此时,《公司章程》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大大提高监事违规成本。


三、监事(会)怠于履行职权怎么办?

       举例来说,已经暴雷的恒大、中植,在暴雷之前,难道监事会一无所知?对于企业违规、过度举债,监事会依法履行其职权了吗?很明显,监事会如果履行了其职权,后果恐怕不至于到不可收拾。但是,暴雷之后,债权人遭受巨大损失,监事会却似乎与其无关,没见一个监事出来说话。既然如此,要监事会干什么?!


      可见,没有责任与后果的要求,难以落地。所以,本人也在立法建议中提出增加监事会不依法履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不过,这也很难,原因在于很多监事只是挂个名,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既不知情也无建议。希望,这个状况能改变,否则,公司就真的不需要设监事(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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