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数都设置了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条款,许多人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两者系同一概念。其实不然,两者系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在起算点、期限长短、与质量保证金是否存在关联、对承包人的义务要求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本文就此进行辨析探讨。
一、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内涵及设置目的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设置缺陷责任期旨在规定一定期限由承包人对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并在该期限内预备质量保证金作为保证,待该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最低期限。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保修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设置保修期旨在要求承包人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区别
1.由来及规制要求不同
缺陷责任期概念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缺陷责任期可由承包人、发包人自主约定,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强制性规定,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该规定的要求,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
2.起算点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之规定,若工程项目按正常程序顺利通过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以工程项目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一般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期限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第三款“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之规定,缺陷责任期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约定,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均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之规定可以看出,保修期一般比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保修的工程部位不同保修期也有所差异。
4.法律义务和后果不同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和扣留质量保证金,以确保承包人修复工程质量瑕疵。保修期内承包人需履行保修义务,以确保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工程部位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同时,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承包人承担了修复责任,发包人需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若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保修期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没有任何关系。
三、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之间的联系
虽然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存在上述诸多区别,但是也不能将两者完全割裂开来。若工程项目按正常程序通过竣工验收,两者起算时间均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起算时间相同。此种情形下,缺陷责任期是包含在保修期内,这个期限内,承包人对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同时承担质量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满,质量保证金退还后,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