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法人代表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从新《公司法》对法人代表制度的修订内容出发,剖析其背后的立法意图及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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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例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某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系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有三名董事张某、吴某、王某。2017年12月起,王某由某集团公司委派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3年8月,王某从某集团公司离职。2024年2月28日,王某向甲、乙、丙公司分别发送《通知函》,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登记。2023年3月5日,王某召开临时董事会,议题为免除王某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新董事长。因未能确定新任董事长人选,董事会未能形成决议。因丙公司长期未配合变更登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涤除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诉请的事项,原法律、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而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新《公司法》第70条明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关于“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丙公司已在2024年2月29日收到王某发出的辞任通知,其辞任已生效,自此不再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故王某有权请求丙公司办理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变更涤除事项,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司法则有必要介入予以干预,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某已通过向股东发函、召开董事会等方式尝试变更涤除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始终无果,故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综上,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特别指出,因王某辞任后,丙公司董事人数低于章程规定,在新任董事就任前,王某仍应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若王某任职过程中存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形,丙公司或其债权人亦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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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公司法》对法人代表制度的修订内容
1、扩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人员范围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一规定显著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人选范围。相较于原《公司法》中“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限定,新法将选择权更多地交给了公司,允许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选择合适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种变化不仅增加了公司的自主性,也为公司提供了更多的人才选择空间。
2、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规则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相关规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也随之解除。同时,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过去法定代表人“挂名”而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问题,确保了法定代表人的实质性参与和管理职责的履行。
3、细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要求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新增了几种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法定代表人。通过明确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情形,新法旨在减少因个人信用或违法犯罪等问题导致的公司风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4、明确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同时,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权责边界,也为公司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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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公司法》下法人代表制度的实践意义
1、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新《公司法》对法人代表制度的修订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通过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推动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2、保护股东及债权人权益
新法通过细化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和行为规范,有效降低了因法定代表人不当行为导致的风险。这不仅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债权人对公司的信任度。
3、保护法人代表的权益
一个方面明确了法人代表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为公司,另一方面通过“法定”辞任而解决了法人代表辞而不能的僵局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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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案例
1、中鼎国服(宁波)信息技术中心案。在该案中,被告人龚建平担任法定代表人,参与企业工商注册、签定相关备案材料、相关合作协议等,并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陈坚,用于企业日常资金往来。法院认为,龚建平主观上明知中鼎国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按照陈坚的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中鼎国服公司成立、业务开展、金融备案等相关活动,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供中鼎国服使用,应当对中鼎国服非法吸收资金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饶军平与上海海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该案中,法院裁判要旨指出,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届满,且明确提出辞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并重新选举新的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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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公司法》下法人代表制度的挑战与对策
尽管新《公司法》对法人代表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如何确保公司及时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如何界定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责任等。针对这些挑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将法人代表变更、法人代表过错承担责任的方式等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并写入公司章程,避免空口无凭,久耗不决。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节点。同时,应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3.必要时对法人代表选任前进行背景调查。如果属于合作伙伴的,一定要认真选择,加强监督。实践中法人代表利用职权用公司为自己的债务做担保的屡见不鲜。虽然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担保做了限制性规定,但实践中违规操作的并不在少数。就算后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否定该担保的效力,但所要付出的时间和成本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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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新《公司法》对法人代表制度的修订是我国公司法制的重大进步。通过扩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人员范围、明确辞任规则、细化禁止担任条件以及明确行为法律后果等措施,新法有效地完善了法人代表制度,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了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任何制度的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挑战。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确保新《公司法》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还应密切关注新《公司法》的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新《公司法》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期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