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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新《公司法》下小股东的“护身符”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12 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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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作为公司中的“少数派”,经常挨欺负,虽然心中憋屈也没办法,因为拿出公司章程一看,股东会一般事项是“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则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都没有自己说话的份……


但是,立法者并没有忘记小股东,比如《公司法》就有多处要求必须经小股东点头才能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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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向分红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详见《公司法》第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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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向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见《公司法》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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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向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详见《公司法》第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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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易注销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简易注销经过公告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也就是少了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编制清算报告这些繁杂的手续。


详见《公司法》第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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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同业竞争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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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限公司不召开股东会而作出决议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详见《公司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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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特别通知期限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知随时开,无需提前十五日。


详见《公司法》第64条。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据此,股份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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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公司不设监事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详见《公司法》第83条。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设置与否,赋予了公司较大自主权。例如《公司法》第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133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17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以上可以视为小股东的否决权,也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权利。但是,小股东不仅仅只有消极不作为权利,还有积极作为的权利。例如:


《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可是个核弹级的权利。以后再慢慢说。


《公司法》第110条对股份公司也有类似规定。


小股东还有特定情形下“不爽就退出”的权利。《公司法》第8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此外,《公司法》第161条、第189条、第190条还规定了股东(包括小股东)的起诉权。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修订公司章程只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66条)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16条),但公司设立的时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5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94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然,发起股东共同制定,并不必然是所有股东必须对每一个条款都表示同意,也可以是他们按照一定的规则通过这些条款,而这个通过的规则,可以在发起会议上由股东们自行约定,只不过不应当低于“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期笔者

徐丰果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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