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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浅析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 的债权在破产与普通程序中的救济途径联系和区别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3-05 11: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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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破产程序既能处置 “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又为债权人、职工等实现权益提供路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债权,若管理人或其他主体对文书存异议,该如何救济?普通程序中,错误债权干扰债务清偿,侵害权益,债权人或债务人又该如何维权?本文将浅析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 的债权,在破产与普通程序中救济途径。

一、破产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01.

法律依据与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02.

具体救济途径


1、审判监督程序

实践中,管理人针对错误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 的债权提债权确认之诉,可能被裁定不予起诉,应依司法解释三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破产法未规定申请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财产和资料后,若发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提出申请。

2、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3、第三人撤销之诉

4、其他司法救济程序

符合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5、友好协商

若错误债权仅涉及少量金额,运用司法程序救济周期长,管理人可与债权人协商,仅确认正确部分债权,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破产进度。


二、普通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01.

法律依据与理论依据


1、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02.

具体救济途径


1、再审

申请主体为当事人,一般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指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权利主张。执行异议之诉分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执行异议维护程序利益,执行异议之诉保护实体利益。

3、第三人撤销之诉

适用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


三、两种程序中救济途径的联系


01.

目的一致性


破产与普通程序针对错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设置救济途径,核心目的都是纠正错误,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公正。


02.

部分救济方式相似


如申请再审,破产程序中对生效诉讼法律文书有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普通程序里,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误,也可申请再审,虽具体适用条件和流程有差异,但本质都是为纠正错误,实现公正裁判。


03.

证据规则的相通性


破产与普通程序中,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遵循相似基本规则,当事人都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主张。


四、两种程序中救济途径的区别


01.

程序启动的前提不同


破产程序中救济途径启动以破产申请受理为前提,进入破产程序,债权面临重新审查确认,发现错误才启动救济;普通程序中救济途径启动基于当事人诉求,无需特定程序前提,当事人认为权益受侵害,在法定期间依民事诉讼法启动。


02.

救济途径的区别


破产法相较于民诉法是特别法,普通程序涉及的救济途径在破产程序中一般都适用,但破产法适用的救济途径不一定能适用于普通程序。


03.

救济方式的侧重点不同


破产程序中的救济方式侧重维护整体清偿秩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普通程序中的救济方式更侧重解决个体债权债务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错误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 的债权,需精准把握普通程序和破产程序救济途径的区别,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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