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案外人因房产、车辆等财产被误列为执行标的而陷入困扰的情况,那么案外人可以通过哪些合法的途径“对抗”执行程序的“强制力”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案外人并非束手无策,法律赋予了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是程序复杂、时限严格、救济路径多元,稍有不慎便可能错失良机。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来探讨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的审查流程以及异议人的权利救济方式等问题。
二、引例
01.
基本案情
法院在执行某建工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并且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向案外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处的租金,且未经法院的许可不得将该款项转移给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异议人在知道法院上述执行措施后,以涉案房屋所有权在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为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并且提交了购房合同、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
02.
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控股的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在租赁期间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变更为异议人,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和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下,其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应归属于异议人,涉案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益应由异议人承继,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均认可并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在所有权变动前的租金已经支付完毕,故异议人主张解除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涉案房屋租金的冻结,并排除对租金的执行的异议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裁定中止执行。
三、异议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与
法院审查流程
在执行程序里,常常会出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这不仅关乎案外人的切身权益,也影响着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那么异议人的权利救济方式有哪些?以及法院的审查流程又是怎样的?
01.
异议人的权利救济方式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当事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先行提起案外人异议,即所谓“异议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强制执行时,案外人如认为其对该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即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即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案外人中止执行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请求,案外人如仍不服该裁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即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标的物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该裁定,认为应当继续对标的物执行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后续的救济路径: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这时候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主张权利,实际上就相当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性提出了异议,那么就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②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且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即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的审查流程
(1)特殊的程序规则
专属管辖规则: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一裁两审”制:当事人对异议案件的前置审查结论不服且其异议与执行依据无关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过一、二审诉讼辩论和实体审理后,由最终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该执行标的能否用于执行。
特殊的时间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提起异议要受到“执行过程中”的时间限制,提起的异议之诉要受到“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的时间限制。
(2)法院的审查流程
1、案外人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
案外人如果要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
但是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 ,但后续还是需要补充书面材料,以便法院进行规范审查。
2、立案受理
法院收到异议后,对案外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基本的立案条件,法院就会予以立案,正式开启审查程序。
3、全面审查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立案之后,法院会仔细审查案外人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不仅如此,必要时法院还会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比如向相关部门调取文件、询问证人等。
4、听证审查
法院会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通知他们参与听证。案外人开始主张自己的权利,详细陈述事实经过,举证说明自己的观点。申请执行人可以进行反驳,双方围绕证据展开质证和激烈辩论。最后,合议庭会根据听证情况进行评议,为作出裁定做准备。
5、 十五日内裁定,明确执行走向
法院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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