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其实岂止股市呢——做股民固然有风险,做股东风险也不小。
而且股东的风险更加隐形,给股东挖的坑往往也更深。
做一名股民,可能投资几万、几十万就会做各种研究。有人的研究堪称变态,他比上市公司员工对公司和行业的了解还更全面、深入。
但做一名股东,可能投资几十万、几百万却不做研究,相信各种情——亲情、友情、爱情、同学情、战友情、老乡情,基本的防护也不设,最后掉坑里爬不出来才傻眼。
还是从案例开始吧。
A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财产被查封冻结,最后了解到的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她丈夫用她和她丈夫成立的一家公司给她丈夫的个人巨额债务提供了担保,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她丈夫和债权人调解结案。诡异的是,调解书说她丈夫获得了她的授权。丈夫坑妻子,真是冤家呀。
B某,也是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原来是他和朋友几年前成立了一家公司,后来公司经营不善,就停下来了。两个人都没管公司了,后来朋友欠了别人的钱,在债权人要求下,朋友拿着公司的章在欠款书上戳了一下——这一下就把他扯进去了。朋友和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就把他这个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了。
C某,和同学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然后和外省一家公司合作一个项目。因为项目较大,外省公司不太相信他们新公司的实力,于是要求他们两个股东为履约提供担保。结果,后来新公司果然违约,被外省的公司追究违约责任,把两个股东捎带上,这时候C某才知道他的同学早就是失信被执行人了。于是,所有的责任,自己扛……
担保这个事,还真有意思。股东给公司提供担保,有效。公司给股东提供担保,就比较复杂了。按照《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尽管把原《公司法》第16条的“必须”改成了“应当”,实质效果还是基本没变。
核心不在于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而是债权人是否“善意”。判断“善意”的标准主要就是有没有审查股东会决议。至于给债权人看的股东会决议是真是假,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尽管这条说的是法人代表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而非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大抵一样处理。
所以,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主要还是看有没有股东会决议。
这是因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并非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会显著增加其他股东的风险。此时,公司的意志是否真实,需要股东会决议来予以佐证。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有可能公司的意志被“劫持”,被个别股东所利用,公司盖章的行为并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
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护股东权益之间的平衡。
当然以上规则不适用于上市公司。《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极其友好,甚至到了宠爱的程度。所以上市公司的担保不那么好弄了。
避坑并没有什么秘籍,就是投资之前做研究,主要是对合作对象做一些必要的调查,比如在执行信息网看看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投资之后,就要对公司公章、执照妥善管理。放手不管看起来是大方、大气,其实是为别人给你挖坑做帮凶。
爬坑可就难得多了。
尤其是进入执行程序后,想爬出来,要费大力气。
如果收到执行通知后,还在期限内(15天),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但是,如果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调解书错了,执行异议之诉难以纠正生效的裁判文书、调解书。
超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或者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调解书错误,还有两条路:
第一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条,申请再审。
如果原审涉及虚假诉讼,刑事控告也是一个办法。
只可惜,写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就说第三人撤销之诉吧,有个拦路虎,就是148号指导案例,以股东身份去起诉,法院一般会不予受理。
其实148号指导案例也有很多问题,不过那是下一个话题了。
而申请再审,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当事人”这个身份。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作为股东,不是原审程序的当事人,能否提起再审申请,是有疑问的。
不过,路并非死路。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申请检察院监督。
如果这条路也不通,还有最后一招。
那就是信访,要求法院主动提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可是个大杀器:一则法院主动再审,不受当事人身份的限制,二则法院主动再审不受时限限制。
只可惜,法院主动再审是个稀罕事。尽管第205条位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之首,却是个以观赏为主的条款。
虽有以上指南,不懂法律程序的话操作起来只怕也颇为不易。
所以吧,一旦落到坑里了,要爬出来不仅费力,还费时,有时还费钱——
尤其是当找了个不靠谱的代理人的时候。
本期笔者:
